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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法院出現一起刑事被判有罪,但民事卻勝訴的特殊案件。台北市有一名郎姓男子,在自己的部落格上,指控盛姓男子酗酒蹓狗又不撿狗大便,是可惡的狗主人。經過盛姓男子提告,郎姓男子一審被判妨害名譽罪名,處拘役五十五天。不過,盛姓男子民事求償六百萬元卻判販訴。原來民事法院認為,郎姓男子所說,並非憑空捏造,也是可受公評之事,因此,判決不用賠償。

(杜大澂報導)

台北市一名郎姓男子,七年前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,貼了一張小狗疑似喝醉的照片,藉以影涉一名同社區的盛姓男子愛喝酒,四年前又在網路上指控盛姓男子蹓狗不清狗大便,是可惡的狗主人,經過盛姓男子蒐證提告之後,刑事部分,一審郎姓男子被依妨害名譽罪名,判處拘役五十五天。

盛姓男子趁勝追擊,再提附帶名事訴訟,求償六百萬元。不過,民事法院發現,盛姓男子卻有酒精性肝硬化,其他證人也指稱,盛姓男子經常放任小狗亂跑,有可能不撿狗大便,因此,認定郎姓男子並非憑空捏造,沒有侵害名譽權,判決被告不用負擔任何賠償。

由於妨害名譽官司,通常都是先提刑事告訴之後,法官如果判決有罪,原告再提附帶民事賠償,除了可節省訴訟費用,刑事如果判決有罪再提民事,也容易獲得勝訴。不過,這起案件卻出現不一樣結果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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